契约与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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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从蒙昧走向文明,旧世界脱胎为新世界,旧思想衍生了新思想。在建立一套套完整的、崭新的秩序的过程中,并非一味革新所能企及,有时尚需用到改良。传统之所以难以永久退出历史舞台,仍旧视为生长开花的沃土,古为今用的历史价值自然不可估量。被视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的契约,深深烙着传统的血印。
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说明书,契约由初生到成熟的历史,就是文明的闪亮轨迹,其平等性、公开性、严谨性的内容慢慢得到规范,并被合法化、恒久化。
在贸易双方之间、在雇佣双方之间、在交换双方之间协商内容的书面化,本身就是人类思维表达的进步化,也是纸张、文字的胜利。契约的问世,先是强者的让步、妥协,然后弱者的努力、争取获得的成功。这从最初契约的形式、条件的不平等可窥见一二。封建农业社会中,用得最多的一类契约,要算佃农向地主租用土地的租契。在佃农交不起租金的时候,往往被迫卖儿卖女顶租。古代青楼的卖身契约,以及打斗双方互相约定的生死契,这些在现代法治社会、文明社会看来明显违背人权、有悖法理的议定,在专制社会的法律里都被视作合法的。封建社会因为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合约,断送了无数人的命运。当然,这甚至可以被看作是断送封建统治阶级自身政权的一项不容忽视的条件。
封建社会极多此类事件,签约双方由于先天地位的不平等:如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人际关系、教育程度等等,弱者一方被迫接受强者的不平等和不合理条约,其中不乏欺骗性质的。然而正因封建正统阶级自身利益至上的统治原则,因此也默认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性,故而也首肯了合约的不对等性:即只承认(合)法,不承认(合)理。我们从不少取材于明清朝代的影视作品中所看到的不少所谓“大状(师)”往往会利用自己的诡辩或机智替理亏一方赢得了官司,但都只是赢了逻辑、法理——即程序的正义,而输了人心——即实质性公平(人们口中、眼中的所谓的天理)。这纯粹是工具理性的胜利,丝毫看不到道义的曙光。古人大概只能埋怨苍天没眼,只能诅咒理亏的一方以及为虎作胀的状师、收受贿赂的官老爷,却无法从白纸黑字本身的合法性去进行质疑。因为我们习惯了接受不平等意识的灌输,却没有遇罗克批判“出身论”的眼光,故而默默忍受了以“地缘、人缘、血缘、业缘”根本构造的不公平现象。
在商品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制度日趋完善,呼吁建立一种在公平基础上的契约的声音日趋高涨。任何游戏都必须有规则,否则输赢都没有保障、也没有依据。当然,既要裁判在执罚的时候保持公平,首先规则制定必须是平等的。基于这种朴素的目的,契约的条款越来越逼近公平与正义的外圆,直指核心。按照现代法律的习惯,契约的内容一旦触犯法律,有悖于公平正义,往往即使经过协议双方的认定通过,这种关系也不会被承认,更不会在闹纠纷时受到保护。譬如卖身契、包养协议、生死状之类的。
正因为有得以量化的契约(现在多叫合同、协议)产生,才使人与人、机构(组织)与机构(组织)、人与机构的义务与权利书面化。但是,也有一类并不能量化,甚至不等价、不公平的协议,由于一方明显有求于另一方,急着对方相信自己而应允,所做出的口头协议,即誓言。常见于表白爱情时的指天发誓、洗脱嫌疑的指天发誓、以及推销商品时的信誓旦旦等。
如果说纸上的契约是唯物性质的,那么只能在口头上做表达的誓言则是不折不扣的违心性。当这种违心性质的契约发生在个人与团体之间时,这个誓言的指向是个虚拟的、不确定的、经常变换的对象,它的不平等性质则完全展露无遗。譬如我们所说的入党宣誓,准党员的宣誓对象只能是一个组织,而非这个组织的主席、书记之类的,因而它既是一种颇带强迫性的契约,又是一个不等价的契约。这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歃血为盟的誓言不大一样,它本身就在法门之外,所以他们的誓言也许都落实在字面上,即使是不平等的条约,也能得到执行,所谓“家法伺候”便是,属于典型的“江湖事江湖了”法律在事前难以干预。再如影视作品中描述的西式法庭判案,有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向圣经起誓的习惯,并由此认定证人的证词是否可信。用对虚幻的实体的一面之词来判断其是否作伪证,简直是可笑又可爱的事情。
契约充其量只是肉体的一种约定,而誓言就是一种精神、灵魂约定。前者讲求的是权利义务的适量分配,后者则讲求一种忠诚及违约时的道德惩罚。如桃园三结义形式的“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等的生死契约,以及应用最多的“我会永远爱你,如若变心则天打雷劈”的爱情誓言。但正因这类由老天或命运作裁判、高违约成本、低守约率的道德化誓言,无时无刻不在蚕食着宣誓者的道德高墙。真可谓成也道德,败也道德——因为我们之所以立这誓言,是笃信道德的约束力,但道德的随意性及无监督性恰恰令其背叛起来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制裁。
在道德沦丧日趋严重的今天,为了保险起见,人与人的接触许多时候会双管齐下:即既有肉体约定,又有精神约定。譬如各种各样的比赛,本来都有明确的违规处罚条例,但赛前都要求参与者作道德起誓。如要求运动员不能服用违禁药物等。再如考试,本来就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约束人的行为,但是主考方可能还要求考生签订“诚信协议”用对道德的誓言来约束其作弊。说多此一举也无妨,总之就是无计可施而出的下下策。
2008-7-6
世界从蒙昧走向文明,旧世界脱胎为新世界,旧思想衍生了新思想。在建立一套套完整的、崭新的秩序的过程中,并非一味革新所能企及,有时尚需用到改良。传统之所以难以永久退出历史舞台,仍旧视为生长开花的沃土,古为今用的历史价值自然不可估量。被视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的契约,深深烙着传统的血印。
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说明书,契约由初生到成熟的历史,就是文明的闪亮轨迹,其平等性、公开性、严谨性的内容慢慢得到规范,并被合法化、恒久化。
在贸易双方之间、在雇佣双方之间、在交换双方之间协商内容的书面化,本身就是人类思维表达的进步化,也是纸张、文字的胜利。契约的问世,先是强者的让步、妥协,然后弱者的努力、争取获得的成功。这从最初契约的形式、条件的不平等可窥见一二。封建农业社会中,用得最多的一类契约,要算佃农向地主租用土地的租契。在佃农交不起租金的时候,往往被迫卖儿卖女顶租。古代青楼的卖身契约,以及打斗双方互相约定的生死契,这些在现代法治社会、文明社会看来明显违背人权、有悖法理的议定,在专制社会的法律里都被视作合法的。封建社会因为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合约,断送了无数人的命运。当然,这甚至可以被看作是断送封建统治阶级自身政权的一项不容忽视的条件。
封建社会极多此类事件,签约双方由于先天地位的不平等:如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人际关系、教育程度等等,弱者一方被迫接受强者的不平等和不合理条约,其中不乏欺骗性质的。然而正因封建正统阶级自身利益至上的统治原则,因此也默认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性,故而也首肯了合约的不对等性:即只承认(合)法,不承认(合)理。我们从不少取材于明清朝代的影视作品中所看到的不少所谓“大状(师)”往往会利用自己的诡辩或机智替理亏一方赢得了官司,但都只是赢了逻辑、法理——即程序的正义,而输了人心——即实质性公平(人们口中、眼中的所谓的天理)。这纯粹是工具理性的胜利,丝毫看不到道义的曙光。古人大概只能埋怨苍天没眼,只能诅咒理亏的一方以及为虎作胀的状师、收受贿赂的官老爷,却无法从白纸黑字本身的合法性去进行质疑。因为我们习惯了接受不平等意识的灌输,却没有遇罗克批判“出身论”的眼光,故而默默忍受了以“地缘、人缘、血缘、业缘”根本构造的不公平现象。
在商品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制度日趋完善,呼吁建立一种在公平基础上的契约的声音日趋高涨。任何游戏都必须有规则,否则输赢都没有保障、也没有依据。当然,既要裁判在执罚的时候保持公平,首先规则制定必须是平等的。基于这种朴素的目的,契约的条款越来越逼近公平与正义的外圆,直指核心。按照现代法律的习惯,契约的内容一旦触犯法律,有悖于公平正义,往往即使经过协议双方的认定通过,这种关系也不会被承认,更不会在闹纠纷时受到保护。譬如卖身契、包养协议、生死状之类的。
正因为有得以量化的契约(现在多叫合同、协议)产生,才使人与人、机构(组织)与机构(组织)、人与机构的义务与权利书面化。但是,也有一类并不能量化,甚至不等价、不公平的协议,由于一方明显有求于另一方,急着对方相信自己而应允,所做出的口头协议,即誓言。常见于表白爱情时的指天发誓、洗脱嫌疑的指天发誓、以及推销商品时的信誓旦旦等。
如果说纸上的契约是唯物性质的,那么只能在口头上做表达的誓言则是不折不扣的违心性。当这种违心性质的契约发生在个人与团体之间时,这个誓言的指向是个虚拟的、不确定的、经常变换的对象,它的不平等性质则完全展露无遗。譬如我们所说的入党宣誓,准党员的宣誓对象只能是一个组织,而非这个组织的主席、书记之类的,因而它既是一种颇带强迫性的契约,又是一个不等价的契约。这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歃血为盟的誓言不大一样,它本身就在法门之外,所以他们的誓言也许都落实在字面上,即使是不平等的条约,也能得到执行,所谓“家法伺候”便是,属于典型的“江湖事江湖了”法律在事前难以干预。再如影视作品中描述的西式法庭判案,有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向圣经起誓的习惯,并由此认定证人的证词是否可信。用对虚幻的实体的一面之词来判断其是否作伪证,简直是可笑又可爱的事情。
契约充其量只是肉体的一种约定,而誓言就是一种精神、灵魂约定。前者讲求的是权利义务的适量分配,后者则讲求一种忠诚及违约时的道德惩罚。如桃园三结义形式的“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等的生死契约,以及应用最多的“我会永远爱你,如若变心则天打雷劈”的爱情誓言。但正因这类由老天或命运作裁判、高违约成本、低守约率的道德化誓言,无时无刻不在蚕食着宣誓者的道德高墙。真可谓成也道德,败也道德——因为我们之所以立这誓言,是笃信道德的约束力,但道德的随意性及无监督性恰恰令其背叛起来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制裁。
在道德沦丧日趋严重的今天,为了保险起见,人与人的接触许多时候会双管齐下:即既有肉体约定,又有精神约定。譬如各种各样的比赛,本来都有明确的违规处罚条例,但赛前都要求参与者作道德起誓。如要求运动员不能服用违禁药物等。再如考试,本来就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约束人的行为,但是主考方可能还要求考生签订“诚信协议”用对道德的誓言来约束其作弊。说多此一举也无妨,总之就是无计可施而出的下下策。
2008-7-6